我国PFOS/PFOSF的削减与淘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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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PFOS/PFOSF的削减与淘汰

2009年5月,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)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)缔约方会议第四次大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案:在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中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,其中包括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(PFOS)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F)。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详细列出了PFOS/PFOSF的12种“特定豁免用途”和8种“可接受用途”。

2013年8月30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《关于附件A、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》和新增列硫丹的《关于附件A修正案》(以下简称《修正案》)。《修正案》于2014年3月26日起正式在我国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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